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办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壹〔2023〕2号)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壹〔2023〕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一)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桂政办法〔2022〕40号)等指导文件精神,着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打造办事效率高、开放程度高、法治保障高、宜商宜业宜成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规范完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办理程序。2020年10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壹〔2020〕7号),其中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办理工作,部分做法和要求已不适应国家发展形势和行业发展的要求,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机制,精简审批服务,增加备案事项,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三)促进商业保理公司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办理条件及流程,并附有部分事项办理材料模板,规范了业务办理规程,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商业保理公司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区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共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的办理条件、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本章阐明了起草《工作指引》的主要目的、明确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设立。本章明确了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所须的条件及申报材料。为提高商业保理公司抗风险能力、适应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提高了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优化了股东条件,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第三章变更。本章细化了变更事项的条件及申报材料。将商业保理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不含退出商业保理行业)、持有20%以上股权(份)的股东或者变更实际控制人、公司住所(跨省级行政区)列为变更审批事项;将变更公司名称(不含在名称中去除“商业保理”字样的情形)、公司住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5%以上但不足20%股权(份)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及因股东自身更名而发生变更等列为变更备案事项,提高企业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四)第四章终止。本章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终止商业保理业务、退出商业保理行业的条件、流程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弥补了我区现行制度没有关于终止商业保理务规定的制度空白。
(五)第五章办理流程。本章明确了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的办理流程,统一业务办理规范,突出流程的可操作性、便利性。
(六)第六章附则。本章明确了《工作指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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