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1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解读如下:
一、《指引》出台的意义
一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加强监管和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的精神、落实和顺应中央和自治区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指引》全面涵盖了典当行行政许可设立、变更与终止等全部事项。通过严格设立、变更与终止等条件要求,有利于典当行业的减量增质,有效防止肆意倒卖股权、变相倒卖经营许可资格等违规行为,遏止变更过于频繁现象;其次,通过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特别是大幅度缩减行政审批环节和时间,压减申报材料,以达成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优化营商环境目的;同时,《指引》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典当行业初审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操作指南,有利于规范基层部门的审批工作,提高基层行政审批初审质量和效率。本《指引》出台之前,我局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已分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股权变更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1〕1号),按照“立、改废”的原则和方法,本《指引》将这两个指引的内容和增加的终止审批事项融于一体,解决了困扰基层监管部门和企业或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遇到的因内容繁杂、信息分散而无所适从等问题,为其节省了大量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二是推动我区典当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现行主要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当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多年未修订,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现行监管和发展需要。38号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现行法规修订有限。在新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指引》在不违背现行法规精神下对设立、变更条件及终止材料要求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进行简化和规范,使审批和监管诸多事项更明确更具体,在解决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的一些滞后与不足的同时,更符合“放管服”和“简易办”要求。
二、《指引》的主要依据
《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并重点吸收消化了38号文加强监管和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及效率等主要精神。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指引》共有13条款(后附39个申请材料样本),明确了全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审批流程,主要可以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指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的申报条件。
第三部分(第七至第八条),明确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的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四部分(第九条),明确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的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五部分(第十至十一条),明确典当行申请设立、变更与终止事项受理程序。其中,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原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为4个、6个工作日。
第六部分(第十二至十三条)。就本指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作了明确规定,
《指引》的鲜明特点是条款不多,但内容翔实丰富。特别是附件部分,对当事人申请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的材料要求和市、县级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等提供了全面具体实用的“范本”,为基层监管部门和行政服务对象提供了极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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