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诸如“众合**”“权行**”等所谓“解债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以化解债务纠纷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骗取债权人、债务人钱财,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罪名立案打击。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防范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风险,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有关手法和风险提示如下:
有关“解债机构”未曾获得过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不是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只是一般市场主体,没有部门对其进行严密监管;同时,其运营模式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解债申请人极易陷入“庞氏骗局”而受到“二次伤害”,致使缴纳的解债资金血本无归。以“解债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画饼”。有关“解债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在收取债权人的咨询服务费、债务人的履约保证金后,通过现金分期、以物抵债等方式,可以实现债权清收、债务代偿。实际上,有关“解债机构”通常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采取实质性的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
二是“利诱”。谎称缴纳债权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债权本金甚至还可获得利息,或者获得对应价值的实物。实际上,“解债机构”并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所谓的“以物抵债”主要是靠虚抬抵债物品的价格。有的“解债机构”还设置层级奖励机制,诱使投资加盟、发展会员。
三是“造势”。有关“解债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甚至仿冒金融机构设立线上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线下实体经营网点,以误导公众、快速扩张。
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民事借贷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民间投资人应当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相关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可向所在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进行举报,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核查属实后,将依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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