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区养老服务领域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2022-08-05 17: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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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

近年来,我区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2021年全区新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资金额、集资参与人数同比实现大幅下降。随着中央、自治区打击整

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暴露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诈骗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给防范和处置工作带来难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平安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为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提出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涉众性广、危害性强,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痛苦,严重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二、化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要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的培训辅导,加强对外宣传,落实好部门职责任务。各设区市民政局、银保监分局要主动加强与各设区市金融办(设区市处非牵头部门)联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重点内容和中央、自治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以法律政策解读、观看警示片、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走进社区、进机构、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有针对性的向广大老年人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增强广大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加强和规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各设区市民政局、银保监分局应及时主动向各设区市金融办报送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数据和风险线索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应借助大数据系统全方位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做好风险研判,及时向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要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问题,或通过公安110接处警平台以及各设区市金融办等渠道,反映涉及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等相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兑付奖励

、加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

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非法集资和养老服务诈骗的排查工作力度,登记备案、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抓起,严把源头关。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运用约谈负责人、设立举报信箱、实地走访、询问老年人等形式,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和诈骗排查。重点排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名义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老年人或社会公众吸引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会员卡贵宾预付卡收取费用问题。对排查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转交线索,做好相关人员风险提示工作,将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消灭在萌芽状态。

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费管理

(一)加强“会员卡”收费管理。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含贵宾预付进行营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出售会员卡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服务机构出售会员卡收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额及用途等内容不得以关联机构或第三方的名义收取;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金融办通报,并通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养老服务机构出售会员卡收费应当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情况,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服务机构。意见施行前已出售会员卡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金融办报告,符合规定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将收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规定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二)加强照护“预付费”和“备用金”等收费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服务费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医疗备用或其他名义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房间设施,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书,此类项目一般每项不得超过1万元,累加不得超过3万元。

(三)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金融办、银保监分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收取预付费或不按要求将预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处置问题风险

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风险要精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协同分类处置各设区市民政局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广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向各设区市金融办移交风险线索积极协助做好调查认定工作对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各设区市金融办公安机关等做好调查处置引导老年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入住老年人的安置防止发生虐待、遗弃老年人等问题。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健全并落实信息互通、资金监管、资金风险预警、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依托广西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和民政、银保监相关监测预警平台,强化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和联动配合,切实发挥好综合查询、监测预警前哨功能作用打防结合、打早打小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切实压实属地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履职尽责,将养老服务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

(三)做好督促检查。各设区市金融办民政局银保监分局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经常性向广大老年人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讲清楚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引导老年人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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