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2021-09-17 11: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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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金监贰函〔2021〕152号

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引》(桂金办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法定代表人由李志辉变更为林光亿。

二、请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登录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更改有关从业人员信息。

特此批复。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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