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金融办: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1〕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区典当行2021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次年审对象原则上为未参加2020年度年审和2021年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及2020年被列为整改的典当企业,由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不低于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30%比例自行决定具体的年审典当企业。
二、时间安排
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2021年度典当年审工作。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年审的初审工作。被列为参加年审的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材料视为放弃或不接受年审,按年审不合格并不予通过处理。
三、年审重点
(一)典当企业正常营运情况。审查是否属于“失联”和“空壳”企业;有无出租出借典当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或账外经营。
(三)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洗钱、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四)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六)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七)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八)息费收取情况。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未申报)或违规变更情况。
(十)典当行填报相关信息情况。典当行是否及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有关经营数据,特别是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报表和会计月报表;是否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及相关信息,是否同步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或更新。
(十一)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十二)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年审提交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原件(附件1)。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退还企业)。
(四)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2021年有变更事项的提供)。
(五)2021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材料原件(包括典当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因违法违规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处罚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管有无涉及犯罪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情况;运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六)全国统一当票使用情况说明原件(注明本年当票使用数、作废数和年底结存数,并列清使用及作废的当票号码)。
(七)近3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典当企业“电脑咨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全部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因违法违规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企业董事和高管涉及犯罪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有此类情况的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3份(其中市、县监管部门留存1份),按顺序附上目录并用A4纸装订成册。
(九) 《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我局将在通过年审
的典当企业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通过印章。
五、年审有关规定
列入各市、县(市、区)年审名单的典当企业应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审,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或账外经营,账实不符且情节严重的。(二)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洗钱、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无正当理由无业务开展或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的。
(四)涉黑涉恶、暴力催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贷款和洗钱等。
(五)贷款或综合费用利率违反相关规定的。(六)拒绝监管部门的各类检查,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拖延、转移或者藏匿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和超范围经营等。 (八)不参加年度监管考评或连续三次评定等级为D级的。
(九)被认定为“失联”和“空壳”企业的。
(十)整改不达标的。
(十一)不参加年审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典当监管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年审其他要求
(一)年审工作是加强典当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务必从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的高度,重视并做好年审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要依据审核结果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原件》(附件1)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写明同意A或B级结论;不同意通过年审的,请说明主要理由。凡是没有明确意见的,我局将退回重审。
(二)年审中发现典当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企业及时完成整改的可允B级通过年审,反之不予通过。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局。
(三)充分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pawn.cbit.com.cn/pawn_monitor/),查询有关典当企业的运行情况。
请各地将当地典当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企业违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等汇总形成2021年度典当行核查报告(附典当行年审材料),于2022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局(并附所下达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我局将适时把年审结果公示后通报全区。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局监管二处。
附件 :1.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2022年3月1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