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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07-22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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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资发〔2020〕1号

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7月21日                       


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性质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资本市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广西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直、中直驻桂相关部门以及设区市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工商联,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资本市场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思想;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重要部署的落实;

(三)统筹推进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力度、提升上市(挂牌)公司质量、提高企业发行债券融资能力、促进股权融资工具的应用、鼓励期货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等;

(三)协调解决我区资本市场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四)统筹推进我区资本市场的宣传推介,改善我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五)组织资本市场培训,推动我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六)助力优化我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经营环境;

(七)组织防范化解我区资本市场风险,优化我区信用环境;

(八)就资本市场发展事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和专题联席会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主要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判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研究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资本市场的规划和决定,总结分析我区资本市场相关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汇报,通过或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审议工作计划。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出席,视情况可邀请金融机构等非成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作为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议定的意见整理形成,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全体会议相关执行落实情况应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第七条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重点就我区资本市场发展进行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总结、对工作计划动态调整等,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组长主持(或组长授权副组长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工作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和相关市、县(市、区)及部门贯彻落实。工作会议相关执行落实情况须向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的提请而适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我区当前资本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沟通、商办、协调、落实、解决某类或某项重点工作,征求有关具体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联席会议由副组长或副组长单位相关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联席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相关执行落实情况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九条  领导小组研究或贯彻落实涉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信息制度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2月末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基于各单位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每年3月末前,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各成员单位汇报。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季度工作情况。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不定时就我区资本市场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或工作建议等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我区资本市场发展动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过《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专报(资本市场专刊)》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报送资本市场专报。

五、孵化机制

第十三条  动态完善重点培育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推荐优质企业补充更新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政策标准条件筛选后将企业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跟踪培育服务。

第十四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共同加强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孵化培育力度、提高综合金融服务力度,切实完善企业上市前金融孵化机制建设,尤其在信贷融资模式创新、债券融资能力提升、股权工具应用等方面构建综合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多渠道融资能力。

第十五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纳入全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完善绿色通道机制,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务、环评等重大问题并加强指导与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支持;积极配合出具企业上市改制和辅导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人才建设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着力加强我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区金融人才发展总体框架整体推进,引导证券等中介机构优秀人才和团队向我区集聚。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建立全区资本市场人才库,组织资本市场人才培育工作,更好服务我区资本市场发展。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区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等具体事宜。

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规、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领域涉及资本市场的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工作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政策制定和完善,推动政策落实,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防范和处置资本市场风险;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资本市场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具体承担信息汇总、工作督办、筹备会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化需要变更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联络员需要变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应加强对我区资本市场的宣传推介,积极向区外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营销,营造我区资本市场良好氛围和生态。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充足的人力以保障本单位执行领导小组相关决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年度预算,保障领导小组相关决定和措施的顺利执行。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或根据实际另行制订相关规定以更好促进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代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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