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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08-25 17: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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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金融办,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合理行使典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典当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 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结合我区典当行业行政处罚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把握以下原则:

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将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发布信息、教育培训、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宣传典当法规,教育、说服和引导典当企业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因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2.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违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配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妨害地方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2.经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2022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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